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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审理新设公司L1的四大要点

移民局审理新设公司L1的四大要点

L1是为跨国公司之间的高管,高级经理人或者专业技术人才调动而设定的一种临时工作签证。该签证由于没有名额限制并可以加急审理近几年来受到很多国人的推崇。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L1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比如新设公司的L1和成立一年以上公司并有实际运营的L1, 高管和高级经理人的L1A和专业技术人员的L1B,集体调职的Blanket L和个人调职的Individual L。

新设公司的L1签证门槛比较低,很多读者会觉得比较容易申请,其实不然,如果申请过程中一些细节没有注意,往往会被要求补充材料甚至导致申请被拒。本文作者希望可以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通过对移民局审理要点的分析,帮助读者了解到什么条件的新设公司比较容易申请到L1A。

新设公司,顾名思义,就是在美国成立一个新的公司,然后以这个新公司的名义为受益人申请L1签证。这篇文章主要讨论的是新设公司的L1A签证,L1B签证会在以后的文章中专门讨论。新成立的公司申请L1A, 首次申请一般只批准一年,一年之后需要延期,延期一般批准两年,受益人总共可以以L1A的身份在美国停留七年。近几年来,随着L1案子的增多和移民局对工作签证的反欺诈实地调查的力度加大,L1案件的总体审理趋势越来越严格。

通常来说,在审理新设公司的L1A时,移民局关注的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


1. 合格的关联关系

要满足L1的要求,首先是要建立美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之间的合格的关联关系。最常见的关联关系包括以下几种:母子公司,兄弟姐妹公司,办事处,合资公司,共同组织所有以及附属公司。对于新设公司而言,投资款从何处来,通过什么渠道投资到美国公司,直接影响到两个公司之间关联关系,所以我们一直和客户强调成立美国公司之前的规划和部署的重要性。通常情况下,外国公司如果能全资投资美国公司,形成最直接的母子公司关系,合格的关联关系很容易满足。但是,很多公司没有境外投资资质,而且目前获得这种资质也越来越难的情况下,许多外国公司的股东选择以个人名义投资美国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在外国公司和美国公司所占股份的比例直接影响到两家公司是否有合格的关联关系。举个例子来说,A占有X公司80%的股份,同时,A在美国出资成立Y公司,并占有100%的股份,此时,由于A对两个公司的绝对控制,X和Y属于兄弟姐妹公司(affiliate companies),是合格的关联关系。B在X公司担任高级经理人至少一年,所以B可以从X公司通过L1A签证调动到Y公司工作。 这里需要提出的是,两家公司的共同股东不需要是签证受益人本人。


2. 持续的一年工作经历

所有的L1申请中,除了两个公司的关联关系,还有一个条件是必须的,那就是受益人必须在外国公司有连续一年的工作经历(continuous for one year),而且担任的职位必须是公司高管或者高级经理人。关于这个“一年”,有很多地方需要注意:

  1. 必须是递交申请前三年内或者受益人拿着非移民签证进入美国之前的三年内的一年;

  2. 一年的工作经历必须是连续的,中间不能中断,当然,短期的出差并不算中断;

  3. 受益人必须在外国公司全职工作,不能兼职,多年的兼职不能叠加成一年的全职;

  4. 受益人一年的工作经历必须是在美国境外的,在美国境内为美国公司工作不满足要求

那么有读者会问,移民局如何核查这一年的工作经历呢?主要的方式就是通过受益人的赴美记录,工作简历以及受益人缴纳的社保记录等。所以在递交材料之前,一定要核对所有的官方记录,确保没有出入。


3. 充足的办公场所

美国公司的办公场所是新设公司L1审理中很重要的一点。因为新设公司刚成立,不能提供很多关于公司运营的材料,所以移民法规定美国公司必须提供材料证明新公司有充足的办公场所(sufficient physical premises)。移民局一般会结合新公司商业计划书中的人员招聘计划和公司的业务内容来考察办公场所是否可以满足L1的要求。具体来说,如果你的计划书中指出公司运营一年之后,计划招聘5-6名员工,那么办公场所必须可以容纳5-6名员工同时办公。如果你的公司从事国际贸易,有大量的仓储需要,移民局一般会要求美国公司租用的办公场所有仓库。需要指出的是,外国公司和美国公司可以从事不一样的生意,本人作者经手的大部分新设公司的L1从事的业务和母公司都是不同的,只要你有详细的商业计划书,合理的规划,从事业务的不同不会影响L1的顺利批准。


4. 一年之内是否有能力支持一个高管/高级经理的职位

要满足这一要求,移民局通常要求美国公司提供材料证明公司的性质,业务范围,结构,招聘计划和财务规划;美国公司收到的投资资本以及外国关联公司的财力;外国关联公司的组织结构等。总的来说,移民局希望看到美国公司一年之内计划招聘的雇员可以承担公司的日常运营工作,让受益人可以重点处理行政及其管理职务(executive and managerial duties),而且外国关联公司需要有足够的财力,物力和人力来支持美国新公司的发展。移民法上对外国关联公司的规模和类型没有具体数字方面的规定。本人作者处理过的L1案件中,外国公司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电子商务公司,基金公司,中小型贸易公司,上市公司,遍布各行各业。当然,也不是所有的公司都适合申请L1签证的,一般来说,外国公司营业额在500万人民币左右,雇员有至少15个人比较符合L1的要求。当然,行业的不同也导致了公司结构的不同,所以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对于美国公司而言,公司的结构也需要根据行业的不同而量身定做,最主要的一点就是要确保受益人手下有不同层次的雇员负责不同的职责。案件的准备过程中,一定要和律师做好沟通,让他真正了解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优势,才能制定出合理的公司结构。

作者观察

随着近年来审理趋势的日益严格,作者感觉最近L1的要求水涨船高,尤其是对职位是否属于高管或者高级经理人。这一要求往往是L1案件的难点,原因无外乎对高管或者高级经理人的定义过于笼统,以至于造成移民官审理案件时会有自己不同的理解和自由裁量权。我们建议递交L1之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和规划,谋定而后动,才能确保案子的顺利通过。

本文的作者是胡晓敏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和管理律师,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文中内容,仅限于作者对于一般情况的讨论和分析,并不是法律意见,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联系胡晓敏律师事务所。胡晓敏律师现在是佛罗里达州注册律师,美国移民律师协会会员,美国奥兰治县女性律师协会会员,国际反洗钱专家和佛罗里达最高法院出庭律师。胡律师在职业移民和投资移民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专精职业移民,投资移民以及跨国公司高管调动签证和工作签证等非移民签证申请。我们的办公室坐落于美国加州尔湾市,欢迎访问我们的网站:www.huimmigration.com, 发邮件:info@huimmigration.com 或者直接电话:949-788-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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